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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禁止所有互联网平台发布伤害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文字等|《野保法》修订建议
2020/11/24 19:12:00 本站

11月6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野保法”)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邀请了农业、林业、环境与资源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森林公安、一线野保志愿者等相关领域代表共同参与讨论。


来自天津市环食药保卫总队四支队的代表,从实际工作出发,围绕《野保法》修订共提出了8条建议,包括持有、收购、出售、运输、邮递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应该被采取处罚性措施、禁止一切网络平台播放伤害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文字等;建议将“三有”野生动物制品等同“三有”保护动物,纳入《野保法》保护、以及允许破获大宗野生动物案件时采取抽样鉴定方式等。


其具体建议如下:


1.草案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控告。


建议:用“侵占或者破坏”更适合针对栖息地的行为,对于野生动物的表述应加上“猎捕、杀害”等行为。此外“报告”改为“举报”更贴切。


2.草案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表述属于语病,对执法、守法行为可以“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应该是“进行举报”。


3.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式采用的是列举方式,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速度,建议采用禁止性表述,如“凡是对野生动物个体及群落造成现实性伤害的工具和方式,一律禁止”。


4.草案第四十八条,建议可以加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出售、运输、利用、寄递、藏匿、转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鉴于当下大量持有、携带野生动物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明确切来源,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建议可以明确对“持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予以行政处罚。


6.鉴定时限和经费问题,是困扰基层执法的大问题,经常会遇到几十、几百、几千甚至上万同类野生动物需要鉴定的难题,既占用了大量办案时限,又花费了大量鉴定费用,基层破大案的同时叫苦不迭,可否规定对于大量同类物种,允许进行抽样检测鉴定。


7.当前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交友论坛、群聊等方式直播、讨论、交流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文字频繁发生,有的是盈利目的,有的仅为博取眼球、引发关注、增加粉丝。建议在《野保法》中加入:禁止任何互联网直播平台、论坛,直播、发布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视频、图片、文字等内容,禁止出售、购买、运输非法猎捕工具的规定。

8.建议将“三有”动物制品的管理纳入《野保法》,同“三有”动物一样实行保护,堵塞漏洞,便于实际操作。

整理/gone 审/summy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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