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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野保法》要以“生态保护”为根本考量 | 2020“野保法”(修订草案)讨论会
2020/11/21 18:18:00 本站

11月6日,由绿会法工委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讨论会,此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主要从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现实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两方面内容展开,超过10000人在线参加,并积极参与、在线发表意见。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与人文高等研究院研究院梁治平老师谈一些《野保法》的修改意见,现将发言整理如下:


《野保法》必须先明确修法大方向:是一部仍旧以“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一部以生态保护为根本考量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前者,无需改变既有的法律框架,只做局部调整,比如扩大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类别,对野味经济施加更多限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填补法律漏洞,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等等。事实证明,这是一个错误的方向,既不符合公共利益,也无法达至其目标。


后者,需要扭转《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30年来未曾改变的方向,在一种新的哲学基础上重修法律。具体说,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将不再是有更多野生动物资源可供我们开发利用,而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的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同时也是维续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据此,


1, 应当大大扩大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改变现有主要依据物种稀缺程度及其利用价值所做的保护分类,转而依据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新界定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和范围。


2, 在界定法律所说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确认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2020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确立的原则,明确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包括在内。


3,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被限定在科学研究和物种保护等方面。


4, 第5、6、8条涉及公众参与的部分应当充实和加强,增加公众参与方式,比如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开展野生动物救护活动,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等。


5, 法律应当以限制、最终禁止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为基本原则,杜绝增量,减少存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在合理时间内帮助现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业退出、转业,并妥善安排涉及其中的野生动物。


6, 为此,第29条规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应当废除,以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


7, 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限制”一词,前后文句欠通,含义模糊,应予删除;“除外”部分未加限制,亦属不当。大规模灭杀野生动物,即使有合理理由,且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实行,也必须服从实质合理性审查,并遵守合理程序。第二款,“人工繁育”目的不明,不应与“科学研究”等并列,应予删除或加以限定;“展演”作为目的不当(见下),应予删除。


8, 第28条所说的“公众展演”应予删除,以确保法律不能被用来支持动物表演。相反,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像国家住建部在城市动物园所做的那样,明文禁止这类残酷对待野生动物的商业行为。


9, 第27 条:“不得虐待野生动物”。须根据国际通行的理解给出“虐待”之定义,并且规定虐待动物者的法律责任。


10, 第30条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药用的内容应当取消或另行拟定,以杜绝类似为犀牛角和虎骨贸易开禁预设机关的情况。草案还应当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施以更多和更严格的限制,禁止各种借中医药之名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滥用和酷用。


整理/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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