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钱叶芳:共建官民共治,多形式法治化的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体系 | 2020“野保法”(修订草案)讨论会
2020/11/11 18:47:00 本站

11月6日,由绿会法工委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讨论会,此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主要从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现实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两方面内容展开,超过10000人在线参加,并积极参与、在线发表意见。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方面谈一些《野保法》的修改意见,现将发言整理如下:


各位老师上午好,谢谢中国绿发会组织的这场会议,谢谢周秘书长。这次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草案仍然有很多问题,比如人工繁育中的虐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利用等。我今天想讲的是可能还没有引起太多重视的野生动物收容救助问题。


一直以来,野外受困的野生动物是由各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救助收容,但显然不能满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需要,所以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新加了一项制度,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上升为法律制度,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考虑到近年来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自发救护行为越来越多,对收容救护场所的数量、救护条件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的修订草案修改了第二款,强调“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然而,事实上,仅仅依靠政府安排经费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是不太可能做好这项公益事业的。在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10月11日组织的会议上,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介绍了黑龙江省某个县的情况,该县野生动物救助这一块,基本上是空白。但是,民间收容救助力量被拒之门外,这是全国性的问题。一直以来,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机构面临两个困境,一是没有合法身份,林业部门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这使得民间慈善力量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自发的救护工作举步维艰。例如,大庆市有一个个人的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本来运行得非常好,但是在去年,当地的主管部门让他必须拆除,不然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困境是,因为没有合法身份,也就没有合法的场地,被投诉、被逼搬迁成为常态。据澎湃新闻2017年11月报道,成都唯一一家民间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长乐野生动物临时救护中心面临拆迁。救护中心负责人周明2000年到四川省珍稀野生动物繁衍救护中心工作。该中心因故关闭后,周明接手了这里的动物,于2004年搬到郫[pí都区长乐村,租用长乐村委会的土地,合同期到2028年。从2009年开始,长乐村委会就找他谈搬迁的事情,2017年11月下达“最后通牒”,要终止合同,不搬就断水断电,而中心里的都是国家保护动物,如果冒险搬走,周明十几年的心血可能毁于一旦。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慈善活动的开展。


所以,对于第十五条,建议增加一款为第三款。


建议具体表述为:


国家支持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的发展。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需要收容救护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组织提供收容救护服务。


这个建议的理由除了基于前面讲的困境,在法律上是与《慈善法》相衔接。慈善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慈善活动可以依法申请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样可以解决民间收容救助机构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作为《慈善法》上的慈善活动,民间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机构或个人的参与可以有效弥补各级野生保护主管部门的收容救护在能力、理念、经费、经验和技术上的不足,还包括可以减少官方收容救护机构因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作为和渎职问题,有助于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另一个建议是修改现在的第十五条第三款,改成第四款,将原条文“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修改为“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人工繁育、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上“人工繁育”。这个是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孙全辉博士发现的问题。目前林业部门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所获得的行政许可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目的是把康复的动物放归野外,如果留下繁育,并且繁殖出更多不能放归野外的动物,收容救护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变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动物园或繁育机构,而被救助的野生动物也很可能沦为牟利的工具。所以,建议禁止以收容救助的名义进行人工繁育,给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颁发“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许可证”。


总的来说,所有迫切需要做的是,从野生动物的官方收容救助模式向官民共管模式转变,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鼓励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官民共治、多形式、法治化的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体系,而这些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下来。


整理/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推 荐 阅 读:

以生态文明作为修法工作的核心思想 | 周晋峰致辞2020“野保法”(修订草案)讨论会

朱晋峰: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建议 | 绿会法工委主办#2020“野保法”修订#讨论会

2020“野保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在京召开 | 绿会法工委主办

【欢迎参会】11月6日,“野保法”(修订草案)讨论会不见不散 | 绿会法工委主办

“野保法”(修正草案)第29条在为养殖老虎牟利铺路?专家担忧 | 绿会法工委将组织研讨

野保法修改要打破部门利益,变“利用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 | 2004和2016年两度教训

周晋峰接受采访:野保法修改应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第一财经报道

中国绿发会:《野保法》修法10项建议 | 已报送全国人大法工委

野保法实施三年面临再修 | 中国绿发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也应纳入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