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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评估,更应在群落水平和生态系统水平量化指标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系列标准征求意见
2020/10/31 18:41:00 本站

9月底10月初,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体系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征求意见稿)》等七项国家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七项标准分属四大类:总纲和关键环节—总纲和损失调查、环境要素—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生态系统—森林和林地、基础方法—大气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和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9/t20200930_801878.html)。


与今年5月和7月份分别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八项和《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征求意见稿)》等十一项行业标准不同,此次发布的这七项标准为国家标准,其适用范围更广且优先级更高。


为此,10月23日下午,中国绿发会标准中心专门举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邀请多位活跃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学者、科技工作者、以及司法鉴定专家,与绿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一起围绕这七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并现场进行讨论。参与研讨会的专家有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杨瑞强老师、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于顺利老师、北京化工大学张建伟老师、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李慧颖老师、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景谦平老师、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蒋学军老师、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康军老师、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王霞老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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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森林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和林地》)部分,结合各位与会专家的意见,绿会拟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如下六方面的意见:


一、修订术语和定义。


(1)建议修订术语 “3.1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考虑增加“盗猎盗捕、人为原因造成的病虫害泛滥、外来种入侵等”,并且建议将“违规工程建设”中的“违规”去掉。


建议理由:首先,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破坏,不仅仅是对林木的损害,还包括对以林地为栖息地的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外来种入侵等。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中,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生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担责。因此,基于上述现行法律条例,即使是合规的工程建设,但是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侵害了公众利益,都应当被追责。因此,不应该强调是违规。


(2)建议修订术语“3.2森林林地”和“3.3其他林地”


建议理由:首先,目前给出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存在不一致。根据现在“3.2森林林地”的定义,只涵盖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没有一般灌木林。而在内蒙、青海等地,适生植被以灌木林为主,根据现在的术语定义,这类灌木林将划归其他林地,是不恰当的。此外,在现“3.2森林林地”定义中,没有必要强调“划定为县级及以上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议删除。


而对于“3.3其他林地”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比,增加了“路旁、水旁、宅旁林地”,这部分林地,从林业上去鉴定范围时,是按照林地的地基管理还是其他哪部分去证明认定,会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建议对这两个术语进行修订,并在修订的过程中,考虑除郁闭度之外,是否对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占地面积也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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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必要的判定标准。


(1)建议在“4工作程序 d)”中,增加“损害是否可修复的判定标准”。


建议理由:通过d)进行损害实物量化后,可以得到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对损害范围和程度达到多大是可恢复的,目前没有给出判定标准,而是否可恢复涉及到恢复方案的选择和制定,以及是否进行价值量化进行赔偿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同评估机构对损害是否可恢复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建议在工作程序d)中增加损害是否可恢复的判定标准。


(2)建议在“6 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中,给出确定对照区的方法或标准。


建议理由:对照区的确定,是为了给出恢复应达到的基线,为了使不同调查和评估机构获取的恢复基线具有一致性,建议给出可操作的确定对照区的方法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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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绿会研究室)


三、补充必要的损害和恢复基线调查指标。


(1)建议在“6.1 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调查”中,对于“地下水超采”,除了“开展地下水水位和流量等指标的监测”,还应该增加“对开采量、用量进行调查”。


建议理由:造成地下水水位和流量变化的因素很多,为了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有必要增加“对开采量、用量进行调查和监测”。


(2)建议在“6.2.2 森林c)土壤调查”中增加土壤微生物的类群调查。


建议理由:土壤微生物可通过氧化、硝化、氨化、固氮、硫化等过程,促进土壤有机质的分解和养分的转化,因此对于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循环至关重要。而且由于土壤微生物与地上植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地上植物的恢复具有指示作用。因此,建议增加对土壤微生物的调查。 


(3)建议在“6.4.1.2 基线确认内容 b)”中,根据林地的不同用途,采用基本指标和特有指标这样的组合形式;对于没有特定用途的(如原生森林),则进行全指标的调查。


建议对于“植被基线水平指标”, 增加群落水平的指标(如物种丰富度、均匀度)、体现群落结构的指标(如群落的层片结构、层片数)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相关的指标。


建议理由:现有的“植被基线水平的指标”基本上都是物种水平上的,但是就生态系统来讲,更应强调其群落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是否恢复到基线水平。此外,对于受损的生态系统,比如破坏成一片裸地,那么要自然恢复到基线水平,需要遵循群落演替规律,若是盲目地参照对照区的物种组成,形而上学地人为地先行引入演替后期的植物种,成活率会比较低,降低恢复成效。因此,建议增加群落结构和生态系统功能方面的指标,考量受损区域生态恢复是否在结构上和功能上逼近对照区基线。


四、修订森林林地损害价值量化。


建议修订“9.2.2.2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化法”公式6。


建议理由:在“9.2.2.1一般原则”中对森林林地损害价值量化时,将森林按特定的用途进行分类,不同用途的森林赋予了不同的服务功能进行价值量化。根据公式6,一旦森林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只考虑其服务功能的价值量化。但对于森林来讲,除了涵养水源、土壤保持等服务功能,其林木等生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等供给、支持功能也是它应该被量化的价值。此外,森林同时具有多项生态服务功能,目前公式6中的VS是指某一项生态服务功能还是多项服务功能之和,没有明确,会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误解和误用,建议明确说明。


五、修订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1)建议在“4工作程序 a)” 中,增加“盗猎的野生动物、病虫害、入侵种侵害的面积,进行动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


建议理由: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除了传统砍伐林木,还有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建议进行补充完善。


(2)建议调整“9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价值量化”的逻辑结构,调整现“9.2.1恢复方案的制定”在《森林和林地》中的位置。并分别给出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恢复方案。


建议理由:目前,本标准林地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只是针对森林林地,对于其他林地是没有的。这在重新定义“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之后,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根据其技术路线,建议这部分可以先论述如何对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进行价值量化,之后再论述森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恢复方案的制定。


六、修订调查方法设计。


(1)建议修订“6.3.1 植物调查”中样方大小,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样方数量”,修改为“最少需要3-5个样方数”。


建议理由:在惯常的国家级大型调查中,样方大小一般是按照20米×20米,也可以再细分,南方按20米×30米(或30米×30米),北方按20米×20米。在该样方中再嵌套设置乔木样方10米×10米、灌木样方5米×5米、草本样方一般为1米×1米。


进行样方调查,需要有足够的样方数量,才能够支撑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通过假设检验,比较受损区域与对照区之间的差异是否具有显著性。因此,建议设置所需最少的样方数量,一般乔灌木的样方数最少为3个,而草本样方数最少为5个。


(2)建议修订“附表B.1 林地动植物资源调查表”。


建议理由:1)将经纬度分开,用经度和纬度。2)将胸径一栏拆分为胸径和地径。因为胸径一般是对乔木而言,而灌木、草本没有胸径一说,多用地径。3)郁闭度和覆盖度有重复,一般乔木用郁闭度,灌草用覆盖度,可以合并为一列。4)密度一般不是调查出来,而是根据样方面积结合数量计算出来的,可以不在调查表中列出。


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行、成熟一项、发布一项的原则,此次生态环境部率先转化已经印发的技术文件,并抓紧制定若干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且实践亟需的标准,非常值得肯定,但在生态系统部分,如今只出了森林和林地部分,希望后续其他类型生态系统损害的评估鉴定标准也尽快出台。绿会标准中心将持续关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指南》后续新标准的发布情况。


文/慧子 审/橡树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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