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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水污染生态损失,应增加核算水生生物及重点植物损失价值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系列标准征求意见建议
2020/11/4 18:12:00 本站

10月23日,中国绿发会标准中心针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征求意见稿)》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召开专家研讨会。在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部分,相关专家及绿会研究室共提出三类共10条修改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核算水污染环境损害所涉及相关系数的优先顺序、单位治理成本办法中保留收费标准法、评估水污染环境损失时应考虑生物多样性整体因素等。


现将相关建议整理如下——


1. 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建议增加野生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和国家危化品名录。


建议理由:水污染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与土壤、水生生物、野生动植物的损害直接相关,在计算水污染治理成本时,应尽可能考虑相关环节。如果暂时缺少野生植物、土壤损害类型的相应基准价值标准,应尽快研制。其二在运用虚拟成本法计算水污染所造成环境损害时,污染多已经发生,损害评估时对污染物危害的鉴定与评估,均需要比对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故建议在规范性引用文件和附录中均增加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利于实际操作。



2.原4工作程序部分


2.1a)条款,建议增加根据不同的治理目的,来确定最适合的治理技术及最终治理成本。


建议理由:针对水污染状况,不同的治理目的,导致选择的治理技术差别很大,最终水污染的治理成本也将相距悬殊。如水污染治理的目的,是用作城市景观水,还是农灌用水、饮用水源等,其倒推所采用的治理技术与治理成本差距巨大。


2.2d)条款,建议明确相关调整系数的优先顺序,及发生重合现象时的系数关系。


建议理由:目前相关条款只是罗列了与水污染成本治理相关的重要系数,各系数之间的无优先排序,容易在操作中产生混乱,应明确各相关系数的优先顺序,以及发生重叠或重合现象时的各相系数单独相乘求和,以得出治理成本。


2.3e)建议增加典型野生植物(含陆生植物、水生植物)、底栖生物的死亡物种和数量。


建议理由:水污染导致的环境损害,涉及水体、土壤、水生生物及陆生生物、底栖生物等,如果只计算陆生动物的死亡种类与数量,是非常片面的,至少应该将对典型野生植物、底栖生物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



3.原5评估方法部分


3.1 原5.1基本方法部分,修改核算水污染治理成本时的对标值。


建议理由:现行基本方法在规定核算水污染治理成本时,以现行技术方法能够将废水或固体废物治理达到相关标准所需的成本为基础,治理技术发展很快,可供选择的也很多,这个不应该成为核算水污染治理成本时的对标值,而是应该以治理目标作为对标值,去选择最适合的治理技术及核算治理成本,同时考虑污染水体或固废中的污染物危害、浓度等进行核算。


3.2,原5.3.1实际调查法的公式应调整。


建议理由:单位水污染物治理成本公式中,在治理成本部分简单用c(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乘以违规超标排放持续时间不合适,二者间在计算治理成本时无必然关系,比如超标一小时还是一天,不直接影响治理成本,而是排放浓度乘以时间得出的超标排放总量,才直接关系到治理成本,因此应调整公式分子部分。Ei的界定,应为水污染物i的正常排放量,目前缺少“正常”的界定。


3.3,原5.3单位治理成本部分,建议保留收费标准法。


建议理由:2017年关于大气污染单位治理成本确定说明里,提出了3种说明,其中包括了收费标准法,且建议是优先采用这一方法,这一次修订中去掉收费标准法理由不充分。因为虚拟治理成本法是下限核算,衡量的是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下限,而且在基层法院的判案过程中,多采用收费标准法进行核算,完全去掉对基层法院工作的衔接会造成困扰,可以将之保留,将选用优先级调至最后,以利于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


(图片均为绿会研究室提供)


3.4 原5.5.1部分,存在多个污染物超标时的核算系数应调整。


建议理由:存在多个污染物超标时,应该根据各项污染物的最大超标倍数确定系数不妥,建议参照危化品毒性和危害性最大值确定超标系数,有些危化品超标倍数很小,但危害剧烈,或者环境容纳量接近零,而单以最大超标数来定计算系数就很不客观;多个危化品或较严重污染物均超标时,可以单独计算求和。


3.5 原5.5.1表3的超标系数设计取值过于保守,应考虑级差设计。


建议理由:水污染危害甚烈,在设计污染系数指标时,不必一律最高系数为2,应与大气、水、土、动植物环境损害衔接,按照危害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级差污染系数,比如大气、水、土、动植物等,整体污染系数分别为4、3、2、1.


3.6 原5.7 野生动物死亡损害计算,应增加野生植物、水生生物死亡额度计算。


建议理由:同2.2条。至少应该增加指标性或标志性的野生植物、水生生物等物种死亡种类、数量。


文/Gone 审/summy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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