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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发布,绿会建议采纳情况如何?对比梳理来了!| 立法动态速览
2020/10/21 17:20:00 本站

3月10日,绿会在《生物安全法》(草案)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十项修改建议。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公布,部分采纳绿会建议,包括立法目的、风险预防、国家统筹、决策咨询、信息共享、报告预警、国际交流七大方面。现笔者将采纳部分整理如下:


【绿会建议】


一、明确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基本任务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形势愈发严峻,而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安全的稳定器和减压阀,也是保护生物资源的基本目标,应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任务在总则第一条中予以明确。

建议总则第一条为:“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采纳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绿会建议】


二、确立风险预防、全过程控制、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生物安全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由生物安全问题的巨大风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决定的,甚至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此外,随着大量生物技术的创新应用,目前的科学水平并不足以进行准确的预测和严密的防范。因此要通过制定有效的应对预防机制,将威胁生物安全的风险予以必要、有效控制。


【采纳条款】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绿会建议】


四、设立中央生物安全协调领导机构


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中央国家生物安全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生物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采纳条款】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绿会建议】


五、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为审慎利用生物资源,严格规范生物技术应用和发展,防范生物威胁,建议《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的科学决策。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决策咨询专家库。


【采纳条款】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绿会建议】


六、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信息系统


生物安全应立足于源头风险防控,这就要求掌握足够的数据信息,提早进行研判分析,制定对策措施。建议《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信息系统,整合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数据监测信息,建设生物安全大数据监测信息平台,实时进行生物安全隐患的监测、识别和排查,并形成直报体系,便于中央生物安全协调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指挥应对生物安全相关危机事件。


【采纳条款】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绿会建议】


八、建立国家生物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树立政府公信力的良好途径,特别是有生物疫源传染病或生物恐怖等事件时,信息公开能极大缓解社会恐慌,有助于团结凝聚公众,共克时艰。建议《生物安全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健全国家生物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在国家生物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生物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生物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采纳条款】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绿会建议】


十、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生物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共同难题,建议《生物安全法》规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内容,一方面促进我国作为生物安全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履约工作,如禁止生物武器相关国际条约履约、涉嫌使用生物和毒素武器案件调查、防止使用有害生物物质的恐怖行为并消除其后果等。另一方面要实时掌握生物技术应用最新进展和国际生物安全应对经验,如参与生物安全的国际科学交流,参与安全处理病原性生物制剂(病原体),包括与致病微生物和病毒使用有关的收集、菌株国际保存,管制遗传资源越境转移等,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采纳条款】


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整理/泓嘉一 审/Tammy 编/Angel


参考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文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626249

2. 中国绿发会:《生物安全法》制定的10项建议 | 已正式报全国人大法工委

https://mp.weixin.qq.com/s/G5qxFHS83qFec5w9eY6sT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