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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欣辉:蚯蚓捕捉机销售者与捕杀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 绿会法律部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专家意见之八
2020/10/20 18:24:00 本站

9月27日,中国绿发会主办的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的本案代理律师绳欣辉向参会者介绍了案件背景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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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了以下几个信息:


第一,有三家网店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蚯蚓捕捉机并且详细介绍蚯蚓捕捉机的产品参数、猎捕效果,从淘宝网的宣传信息和购买产品的用户反映来看,猎捕蚯蚓属于不分大小的绝户猎杀。


第二,关于蚯蚓对土壤的价值问题我们做了一些调查,我们目前只是从文献里面提取了一些证据。


第三,我们查询了相关法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我们认为这个猎捕机器属于电子诱捕装置,电击猎捕蚯蚓是非法行为,目前查到的法律依据就这一条。


第四,被告销售专门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的栖息地,对蚯蚓的过度猎杀,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


基于此,我们在2020年7月17日以三家销售者为被告,网络平台作为第三人,向广东珠海中院提起了诉讼。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共有四项。


第一项,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以消除对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实际侵害和重大风险。


第二,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参照被告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非法所得金额计算。


第三,判令被告就其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第四,就是费用问题。


我们把案子交到法院后,珠海中院受理了案件,并多次与绿会联系,沟通相关事宜。他们要求我们补充一些证据,明确诉讼请求,一是明确具体赔偿数额,二是提交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行为导致生态已经遭受破坏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资料。


绿会对此向珠海中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出明确的修复金额或者损失数额,但请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我们明确过这点,但是法院不同意,必须要明确具体赔偿数额。为了顺利地进行诉讼,我们对诉状做了变动,当然我们是持不同意见的。


第二,我们向法院提交的网页和专家关于蚯蚓生态价值的文献等证据,是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行为导致生态已经遭受破坏的初步证明材料,法院也不认可,但是我们认为是符合这个要求的。


珠海中院对我们作出的说明不予认可,还让我们继续补正,我们商讨后,重新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暂定为100万元,最终数额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数额或专家意见或参照被告违法销售猎捕蚯蚓的猎捕装置的非法所得金额为准。现在案件处于举证期限,他们给了我们一个月的补证期限,我们现在申请了延期,具体时间没定下来。

淘宝网站上的参数是比较清楚的,详细介绍了捕捉机的产品参数、猎捕效果,就是刚才看到的“一小时搞几百根大小都出来”。


我们也提交了证据清单,这是我们参考相关文献,都是在网上找到的文献,证明具有蚯蚓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另外还有淘宝网店的一些信息,以上是证据情况。


关于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申请书,也是期间功能损失的评估鉴定申请,这也是后来关于明确具体诉讼标的金额的一个说明。


电蚯蚓案是绿发会提起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生态保护案。我们有的东西还没有完全理清楚,这里请各位专家来请教几个问题。


第一个,蚯蚓繁殖能力和再生能力极强,采用违反地方法规禁止销售的电子猎捕装置对蚯蚓进行不分大小的绝户捕杀,能否影响土壤的变化,是否具有了土壤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


第二,销售铺杀电子诱捕装置,并不参与直接捕杀的蚯蚓,销售者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


第三,被告违法销售捕杀蚯蚓的电子猎捕装置的行为与损害生态环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的。我们认为违法销售捕杀蚯蚓的电子猎捕装置给捕杀者提供了不分大小绝户捕杀蚯蚓的条件,加速了蚯蚓的灭绝,从而减少了蚯蚓对土壤生态价值的贡献,损害了生态环境。被告与捕杀者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捕杀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无法获取捕杀者的详细资料,我们起诉了销售者。


第四,哪些证据是符合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行为导致生态已经遭受破坏,或者具有损害土壤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图片和视频,体现的是使用电击蚯蚓机使蚯蚓不分大小的爬出地面,这些能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


第五,本案能否提出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我们目前的诉讼请求里边没有这一项。如何确定蚯蚓的生态环境以及如何计算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失。


请各位专家指教,先介绍这么多。


以下为讨论环节发言:


关于孙老师谈到的数量、计算时间问题,我们最初把淘宝列为被告,之前因其他案件起诉过淘宝,它要给我们提供销售数量,我们在诉状中列出了这条内容,第三人淘宝网作为被告违法销售的交易平台,应当停止交易服务,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被告销售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的起始时间、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这也是初步证据,作为销售平台肯定是掌握这个数据的。  


我们认为淘宝网作为被告是可以成立的,后来考虑到其他因素,将其列为了第三人。


我们取证时发现卖家为了宣传设备的捕获量,有网页、视频来介绍用户体验,像购买者展示战利品,比如半小时猎捕多少斤多少条,有这样的一个数据。我们把这个证据移交到了法院。第一次提交诉状时我们就主张可以根据销售平台的销售数量来计算捕获量,后来法院要求明确诉讼请求,我们才更改诉讼请求。


我们当时考虑过对猎捕数量进行取证有困难。如果不是连片电击,其他区域的蚯蚓是不是可以爬过来,而且它繁殖能力、再生能力很强。


刚才提到共同侵权,我们认为如果没有销售者提供工具,猎捕者是完不成猎捕行为的。销售者应如何承担侵害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能不能成立。《环境保护法》里没有相关规定,是侵权责任法里的规定,他们最起码没有合意。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这个事会非常简单。


杨朝霞:我觉得可以尝试,我个人经验还是可以试一试。


我还在考虑一个问题,《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捕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电击和电子诱捕装置有什么区别?


高振会:电击和电子诱捕有什么区别呢,电击使被牵涉者痛苦,无法抗拒,跑不了。电子诱捕装置,模拟鸟的声音,听着声音跑去了,专门捕捉雄性的,专门模拟雌性的声音。


绳欣辉:你说的是方法,我们说销售工具,现在我们告的是销售者,主体不一样,我现在想这个问题,用什么更合适也更准确。


杨朝霞:法条说的是电子诱捕工具,没有说电击工具。写电子诱捕装置吧。


文(整理)/臧晓彤 审/绳欣辉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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