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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柏平: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谈电蚯蚓案件 | 绿会法律部电蚯蚓公益诉讼研讨会专家意见之二
2020/10/12 17:43:00 本站

9月27日下午,中国绿发会邀请各界专家学者,就今年提起的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召开研讨会,与会专家从自身研究方向出发,畅所欲言,对案件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北京工业大学的谭柏平老师参加了研讨会,以下是谭老师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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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销售者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我觉得这个案子比较典型,能很好地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为什么呢?我们过去提了许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其实都是有争议的。因为从自然资源权属的视角看,土壤、水流等都有明确的主体,如水流属于国有,为什么所有权人这个主体自己不来提起诉讼,而要由我们环保NGO组织来提起这个诉讼?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是确凿的,可是被侵权的主体,国家或者集体往往不会主动行使自己的诉权,那么环保NGO就可以站出来依法提起一个诉讼,当然,我们只能从生态利益的溢出效应、从环境公益等方面来论证这个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主体的适格性。


电蚯蚓这个案件有什么特点?我觉得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它具有不确定性。因为销售电蚯蚓的设备,卖给谁其实是不确定的,潜在的购买者具有不确定性。买了这个设备以后,具体用在哪一块土壤上或者用来干什么,这个具有不确定性。它对土壤环境的危害是确定的,但具体对哪一块土壤环境构成危害?危害多大?又具有不确定性,这正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这一点毋庸置疑。


第二,销售者为什么成为适格被告?购买者具体实施电蚯蚓行为,作为一个加害者应该承担损害责任,但如果告他也有一个问题,其具体的损害价值多少?比如一块土壤,电了两三斤蚯蚓,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大?我觉得这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诉求方面来讲,损害有多大?针对某一次两次电蚯蚓行为提起诉讼,我们环保NGO到底值不值打这个官司?另一方面,我们要跳出来,针对不特定的加害者,这个潜在的数量可能非常多,没办法精确确定,如果他们都去实施加害行为,那么潜在的影响就比较大了,从这方面来看,告销售者我觉得是明智的。当然,我并不是说某一个具体的加害人就没有责任,不是这个意思。选择销售者做被告的话,这是成立的。


至于销售者和淘宝网之间的关系,本案把淘宝列为第三人也是合理的,甚至它也要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淘宝网其实就类似于过去的柜台出租者,这当然不是线下的大卖场,而是一个线上云卖场,在淘宝上开店的就类似于租柜台的一个销售者。从法律上讲,作为卖场主的柜台出租者淘宝和租柜台的电蚯蚓设备销售者之间,其实存在一种补充责任关系,当然这里好像还有一点争议,两者究竟是一种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可能会略有区别,但不管怎么说,淘宝也是要承担补充责任的。


综合这几个方面,尤其从第二点来讲,电蚯蚓设备的销售者成为被告,我觉得它一点都不冤。


第三,电蚯蚓这个案件的性质有点像预防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4月份,绿孔雀水电站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现在本案件也类似。因为通过本诉讼,杜绝在淘宝网上销售电蚯蚓设备,从源头上追责,化解不可预估的土壤环境损害风险,符合环境法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虽然有个别购买者已经实施了电蚯蚓的土壤加害行为,但本诉讼把设备销售者作为被告,还是带有一种预防性色彩的。


第四,至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到底有多大,诉求是否合理,希望技术方面的专家能够提供一些专业支持。比如说电杀这么多蚯蚓,对土壤的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大,能不能量化?法院要求我们提供具体数字,但怎么评估、量化?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当然,预防性质的诉讼就有它本身的特点,从预防性这个角度来讲,损害大多都没有产生,你说损害能有多大?即使它没有具体的损害,我们也可以提起这个诉讼,这个诉讼本身是成立的,法院不一定非得纠结于一定要造成多大的损害,否则,就违背了我们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了。


当然,电蚯蚓这种行为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假如土壤里面没有蚯蚓,或者土壤里的蚯蚓数量急剧减少,土壤会发生板结,这显而易见,但问题是如何衡量损害程度,这确实需要我们再进一步论证和评估。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如何评估,也是一个问题,到底损失多大,我们诉求里面,有一个购买者说它电了多少蚯蚓,产值金额是多少,但也并不意味着能将购买者的所得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划等号。


这个案件非常典型,我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它彰显的意义,在于案件的预防性,即针对电蚯蚓这种行为提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因此,法院可以不拘泥于具体的金额,纠结这个金额的话,损害的评估和量化都比较难,比如一亩土地少了多少蚯蚓,会造成多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这确实是这个案子的一大难题。从诉讼技巧方面来看,是否可以采取这样的策略?因为涉及的是不特定土壤的生态环境受到潜在的损害,这是肯定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所以我还是那个观点,这个案子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这个角度出发,可能会稍微好一些。我暂时就说这么多,待会想起来再补充。


自由讨论环节:


谭柏平:现在这个案子对淘宝是什么态度?


绳欣辉:我们把它列为第三人。


谭柏平:我们需要淘宝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王文勇:只要淘宝跟我们配合,能提供买家详细的名单、销售量,就挺好。


谭柏平:淘宝作为一家知名度很高的大企业,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绳欣辉:是的,我们要求淘宝应当立即删除、屏蔽、断开相关链接。我们认为它是适格被告。


谭柏平:如果卖就卖了,违法不究,企业就会肆无忌惮,这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绳欣辉:我们认为把它作为被告是可以的,后来考虑其他因素,才把它列为第三人。


谭柏平:我还是认为,我们不要纠结于具体环境损害的数额,而是强调它损害土壤生态环境的这一面。电蚯蚓设备具有成片绝杀蚯蚓的可能性,设备的使用范围与频度都具有不确定性。


谭柏平:蚯蚓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受保护之列,或许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说明蚯蚓是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理应属于“三有动物”。


谭柏平:这个案子,我个人意见还是,不要过多纠结野生动物保护这个角度,还是从生态环境破坏这个视角切入。如果纠结于野生动物保护,那怕列入“三有动物”的保护范围,它的财产价值也不大,经济价值很难估量。


谭柏平:就这个案件来说,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可能会达不到公益诉讼的目的,而土壤环境是一个重要的生态问题,电蚯蚓对土壤环境的潜在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文(整理)/陈雨 审/谭柏平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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