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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桂林:公益诉讼中应解决的五大问题 | 绿会法律部延长石油公益诉讼研讨会专家意见之二
2020/9/12 18:29:00 本站

9月4日,中国绿发会主办的延长石油输油管漏油污染事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高桂林教授在会上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第五分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漏油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是没有问题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现在刑事案件还在侦破过程中,暂时找不到盗油的第三人,但是土壤和水的污染是输油管漏油所致,污染者是确定的。对于环境污染事件,大多数污染企业经济实力强,具有赔偿能力。所以法律上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污染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案法院已立案受理,被告在答辩状中也没有对自己作为责任主体提出异议,从这几个角度来看责任主体是很明确的。


2、关于打孔盗油点附近的土壤是否需要修复的问题。被告公司认为不需要修复,我的观点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延长石油第五分公司答辩状可知,案涉地块原来是农用地,现在漏油点周边已改建成物流仓储园区。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物流园区的建立是否符合国家总体规划,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更关键的一点是批准机关是否有权审批。面积超过35公顷的农用地需要国务院批准,否则这个物流园区就是属于违法建筑,不仅要拆除,还要对园区土地进行全面修复。一是要修复漏油带来的污染,二是要修复修建园区带来的污染。


3、关于生态环境是否需要修复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生态修复的前提是能够修复,如果不能修复就比照能够修复的费用进行赔偿。


4、鉴定单位的选择问题。从事鉴定报告的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资质,本案的鉴定机构应同时具有水和土壤的鉴定资质,并提供以前做过此类鉴定的相关证明。此外,为了排除地域因素的干扰,应当由法院委托其他省份的鉴定机构,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数据库里随机抽取。


5、关于环境修复的重点问题,应对水和土壤进行全面修复。不只是清除因污染产生的部分污染物,还要恢复到适合农作物生长的自然状态。特别是土壤里面的物质成分比较复杂,比如矿物质、有机物和微生物等,这些都是需要修复的,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农作物生长的需要。若是采取了修复措施,但没有达到了生态修复的标准,延长石油公司应该继续履行修复义务。


文(整理)/臧晓彤 审/高桂林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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