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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法饲养国家级保护动物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20/8/1 18:19:00 本站

今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法饲养国家级保护动物非洲灰鹦鹉而获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查获并扣押在案的一只非洲灰鹦鹉,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非洲灰鹦鹉被列到《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中。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我国正式生效。因此,我国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为此我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I、附录II中所列的原产地在我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我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I级或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非洲灰鹦鹉未在中国分布,所以按国家级I级重点保护动物进行管理。


据悉,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非洲灰鹦鹉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亦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并将其饲养在家中。在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饲养国家级保护动物,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案件说明,不要自以为不是野外猎捕,没有食用,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文/张娜 审/绿箭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