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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向生态环境部递交《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2020/7/20 20:30:00 本站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讨论、研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提出了六条修改建议,并已于7月17日邮寄至生态环境部。


一、明确将《土壤污染防治法》作为上位法依据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只是财政部规章,建议《通知》列入上位法依据。实际上《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修复等均有明确法律规定。


二、明确项目类型的例外规定,调整项目周期


1. 关于项目类型的例外规定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1) 《通知》所覆盖的项目类型不应包括:有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因《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又明确的“污染担责原则”,中央财政不应支持此类项目。


(2) 突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一般来讲要经过评估,确定是否有明确的责任人。根据实践当中的情况来看,一般都是有污染责任人的,例如2020年3月底鹿鸣矿业有限公司突发钼尾矿泄漏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于因此种突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修复所花费的资金就不应再由中央及地方财政负担,不应再将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来提交申请,同样需要落实“污染担责原则”。


2. 对项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通知》规定:“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和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的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但从实践中看,①涉及到风险管控修复项目需要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应该超过5年,可以把时间段涵盖在3—5年。如果说不超过三年,很可能会造成修复项目流于形式,出现刚做完准备工作、马上要开始修复就已经到验收时间的情况,达不到修复或完全修复的目标,没有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的资金。②对于地下水的管控和修复,原则上不应该超过10年,可以把时间段涵盖在5—10年。修复地下水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如果把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周期定为在5年之内,一般情况下,修复难度会非常大、达到目标的可能性会非常小,因此建议进行调整。


三、增加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议在“一、项目类型与周期”和“二、项目管理分工”之间新增一条规定内容,即“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议包括以下四项原则:


1.节约原则。节约原则是指将管控、修复、调查等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资源消耗、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效用。


2.自然原则。自然原则是指修复一定要按照自然生态的规律来进行,不能简单的实施工程式的修复,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尤其是要符合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规律。对于此方面,目前我会已经制定了5项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标准(详见附件1-5),包括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与监测标准、评估标准、修复标准、补偿标准和适应规范,可供贵部参考。


3.有限原则。有限原则是指因地制宜、适当恢复,不能无限制地过分修复。例如地下水,如果周边地区短期内没有饮用水功能需要的,就完全没有必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将它修复至达到饮用水标准,况且地下水修复难度大,最后很可能还会事倍功半。


4.宏观原则。宏观原则是指系统的治理和整体的把握要一致,尤其是修复,要与周边生态环境要相适应。例如被污染土壤的周边是一个矿区,就不需要一定将其修复到农田的标准。那么,在坚持宏观原则的情况下,应保证在修复的过程中不造成次生污染,不扩散、不为害,并对管控风险、修复等情况的信息充分公示。


四、应设置项目入库标准


建议在“二、项目管理分工”第(一)项中增加项目入库的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保证项目的入库有较高门槛,特别是不能把有明确污染责任人的一类污染修复列收到项目库当中,杜绝地方滥竽充数等情况。


五、增加项目入库公示的规定


建议在“三、项目管理程序”中的“(二)评估审核项目入库”和“(三)确定年度支持项目”之间新增一项项目入库公示的规定。所有入库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与之相对应的,建议在“(五)项目总结”和“(六)报备项目档案”之间增加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的核查机制。应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核查,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评估等内容,完全将此项工作交给专业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有能力承担核查的第三方机构,亦或者可以组成联合核查队伍,但是一定要包括专业社会组织,以便于客观、公正、公开地对项目入库进展、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充分用好中央财政的资金。对于在核查当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给予惩戒措施,收回全部资金,并将其放到征信黑名单中;如果其涉及到的资金规模大,并且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还要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机制


建议在“三、项目管理程序”中的“(二)评估审核项目入库”和“(三)确定年度支持项目”之间增加设立举报机制,引入社会组织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项目的入库,公众可以通过包括电话、网站等不同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反映。


整理/杨小阳 审/子舒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