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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应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增加公众参与原则|绿会研究室提出五建议
2020/6/25 19:36:00 本站

6月5日,生态环境部就《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征集意见。这套《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共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该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负责编制,历时两年半。这一系列标准规范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以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将起到巨大积极意义。对此,中国绿发会法工委、研究室、标准制定中心针对该系列标准规范,从整体上提出增加公众参与原则、应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等五条建议。


其具体建议如下:


1.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八个系列标准或规范)适用范围条目,建议对海洋进行界定或说明。


建议理由:目前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八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关于海洋生态红线内容的界定没有统一,比如《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只讲了“适用于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中适用范围亦限定为“陆域”,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中又有对海洋生态功能的监管,其他部分也有涉及到海洋岸线或海洋生态功能等表述,因此建议8个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在适用范围条目中按需修订为:“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海洋类生态红线另列“。


2.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八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建议增加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如《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监测标准》(T/CGDF 00001—2020)、《生物多样性评估标准》(T/CGDF 00002—2020)、《生物多样性修复标准》(T/CGDF 00003—2020)、《生物多样性适应规范》(T/ CGDF 00004-2020)和《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T/ CGDF 00005-2020)。


建议理由:吸纳最新科研成果,保证生态红线系列标准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标准核定技术指南》中对生态补偿类别中缺少了资源开发补偿、污染补偿、人畜冲突补偿等类型区分,而《生物多样性补偿标准》(T/ CGDF 00005-2020)中亦有完善。


3.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中,生态功能项建议增加调节气候、固碳释氧等功能。


建议理由:目前气候变化已是全球挑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职责已由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移转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理应体现在生态功能中;其二在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界定的生态功能定义中,其服务功能已明确涵括了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四大功能。


4.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八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众参与原则。


建议理由:在生态红线的调查、监测等系列规范中,均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不仅仅只跟科研机构、管护机构相关,还应该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增加公众和社会组织等的参与性,扩大系列标准规范征求意见或建议的范围。如目前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中还生活居住着不少民众,不征求他们的意见,相关调查监测就是不完整、不全面的。


5. 在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或规范)的编制思想中,均应该明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作为调查和监测的核心。


建议理由:从整体上看,目前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含8个系列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明显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偏弱、重视度不够,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定义里,将其定义为“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的定位;其二,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目前《生物安全法》已通过全国人大二审,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的编制精神应该与之衔接一致。


整理/Gone 审/summy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