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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至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法修订的十项建议 | 绿会政研室
2020/5/11 20:39:00 本站

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讨论、研究,绿会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十条修改建议,并已于5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至国家能源局。


一、应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写入立法目的


制定能源法不仅要规制开发和利用,更应回应目前全球关注的气候变化应对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但《征求意见稿》立法目的中未体现相关内容。


建议将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条文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总体来讲,《征求意见稿》条文规定宣誓性、倡导性内容较多,且政策性语言表述特点突出,如第三条〔战略和体系〕、第二十二条〔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等。


建议条文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并尽可能用法言法语表述,使其成为一部好用、管用的法律。


三、调整总则条款,优化体例结构


《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内容较散、偏多,“头太重”,部分条款完全可以列入具体章节中。


建议调整总则条款,将现有的21条缩减为11条:

1. 将第三条〔战略和体系〕置于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中,并增加一款禁止性规定,即:“规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出于紧急状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规划的,应履行严格修改程序。随意变更规划,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将第六条〔安全储备和应急〕置于第六章第七十四条中。

3. 将第七条〔安全生产〕置于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中。

4. 将第八条〔活动规范〕与第九条〔建设用地〕置于第三章中。

5. 将第十条〔专业服务〕、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第十四条〔能源市场化〕置于第五章中。

6. 将第十二条〔普遍服务〕置于第四章第五十八条中。

7. 将第十三条〔扶持农村能源〕置于第四章第五十二条中。


其余第一、二、四、五、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保留为总则内容。其中,建议将第五条〔科技创新〕修改为:“国家制定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开展新技术路线的经济性评价,鼓励、支持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国家鼓励能源科技创新。


对能源科技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应予以奖励。”


四、突出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担责原则


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密切关联,特别是不当开发利用极易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但《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损害担责的法律原则,只是在第六十七条〔价格成本监审〕因素中考虑到“环境损害成本”。

建议《征求意见稿》突出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担责原则,明确在第三十一条〔基本原则〕第一款中规定:“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高效、清洁低碳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五、应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安全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安全是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为适应新时期能源体系转型的新要求,建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安全写入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章节的一般规定中。


建议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修改为:“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资源消耗,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障环境安全。”


六、应授权国务院制定能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


能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具有可操作性,不适宜只停留在框架性规定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能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缺失具体补偿机制的操作条款。


建议结合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总体情况,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对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生态补偿做出具体规定。


七、应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与节能减排法律责任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五条〔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和第六十一条〔节能减排义务〕中做了原则性要求,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利于实际工作中充分保障、推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与节能减排,建议增加。


此外,气候变化目前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征求意见稿》对气候变化做了原则性要求,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应严格落实到对企业的要求上,包括具体的排放总量指标和完不成、达不到的相应惩戒措施等法律责任规定。


八、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章规定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政府和企业部门做好能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鉴于能源法的重要影响,公众对能源战略和规划、开发与加工转换、供应与使用等相关信息理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建议《征求意见稿》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增加涉及能源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能源开发利用,特别是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此外,水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同样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安全产生巨大影响,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我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开展此类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能源开发利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对“新能源”的作出界定、解释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节能政府采购〕中提到“新能源”,但未对此作出界定或解释,不利于判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区别与联系。


建议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术语的法律解释〕对所的“新能源”做出界定、解释。


文/杨小阳 审/绿宣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