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绿会政研室向北京人大递交《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建议
2020/4/25 20:14:00 本站

4月24日,中国绿发会政研室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针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建议,在2020年3月18日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交过关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2020年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再次对《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经研究,提出建议,继续推进首都北京制定一部高水平,好用管用的《条例》。


具体建议分享给大家:


一、突出维护生物安全的立法宗旨


《条例》要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与国家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形成良好衔接,突出维护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宗旨,体现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建议《条例》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生态平衡。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重视遗传资源保护


为了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建议《条例》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遗传资源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当前我国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不力,非法流失的情况突出。《条例》缺失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建议将遗传资源纳入《条例》保护范围。


建议总则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第二章为“ 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保护”,在第十一条后增设一条“遗传资源保护”的内容。


三、确立“普遍保护、全面禁食、审慎利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目前《条例》对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但全文缺失对生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卫生的风险预防,全面禁食已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不足,损害担责的条文规定较少,不利于全面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构筑国家生物安全屏障。


建议总则第三条关于“立法原则”修改为:“本市对野生动物实行普遍保护、全面禁食、审慎利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其中,普遍保护是指要调整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分类结构,范围涵盖全部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全面禁食是指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关于野生动物全面禁食的要求;审慎利用是指坚持禁止商业利用为一般性原则,可以利用为例外;风险预防是指科学评估野生动物利用或非法损害、破坏等导致的风险,制定防范和应对措施;公众参与是指野生动物保护要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包括立法和政策制定、许可利用和执法、宣传教育和举报监督等;损害担责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野生动物破坏或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遏制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


四、设立人民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的机制


落实《条例》关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的规定,加大对政府部门管理执法的监督,建议《条例》第四条后增设一条,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度向本级人大专题报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五、鼓励新闻媒体和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野生动物保护单靠行政执法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亟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支持,特别是鼓励新闻媒体和专业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尤为重要,形成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使违法者不敢、不能、不愿从事涉及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滥食、破坏等行为。


建议在《条例》第六条增设两款规定,即:“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限制野生动物宠物饲养


目前部分人群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进行饲养的现象频出,导致人畜共患病、外来物种入侵等风险上升,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极大隐患,建议《条例》第二十七条后增设一条,明确规定:将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


七、专章细化规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相关制度


为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亟需细化规定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相关制度。但《条例》缺失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建议《条例》增设一章“禁止非法交易”,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加强非食用性利用和流通管理等内容。


八、建立野生动物科学放生放归的管理机制


建议《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建立野生动物科学放生放归的管理机制。建立野生动物生物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生物安全的科学评估、研判,对符合条件的野生动物及时组织放生。市政府负责建立生物安全决策咨询专家库。


九、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政府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方式。建议《条例》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规定,对涉及疫源疫病监测、收容救护、人工繁育管理、猎捕及限额管理、非食用性利用交易管理、应急处置、执法管理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对涉及野生动物利用的许可程序引入公众参与环节,特别是北京市特有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用审批,应设置听证程序,邀请专家、社会组织、公众等提出意见,以供科学决策。


文 | 子舒

审 | 绿宣

编 | 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