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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文明高度全面认识与践行环境公益诉讼 | 绿会提7项建议
2019/11/9 21:5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日前,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座谈会,政府机构代表、法院和检察院代表、法学专家、社会组织代表、环境公益诉讼被告企业代表等共同就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近5年的开展情况展开探讨,聚焦现实问题,探索解决方案。绿会秘书长周晋峰应邀出席。


会上,周晋峰秘书长从生态文明角度诠释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他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从具体的环境事件推进落实生态文明的制度,如教育部听取绿会建议发布了要求努力实现无塑开学季的通知;通过提起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绵延10多年校园毒跑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我们应该从生态文明的高度认识与践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结合公益诉讼实践,绿会还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了7项建议:

 

1、
建议加大第三方服务购买力度。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有效举措,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社会组织需自筹资金、自担风险,以应对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所面临的审理周期长、资金需求大、专业人才紧缺等情况,这使得很多社会组织或望而却步或后继无力,不利于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由此建议环境部门加大购买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的力度,缓解社会组织经济压力,同时也与社会组织建立密切联系,有助于充分发掘社会力量充分配合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建议加强环境部门支持起诉力度。社会组织在案件证据收集和提起诉讼等方面,较之政府部门有很大弱势,存在较大困难。基于此,建议环境部门对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加强做为支持起诉单位的力度,包括提供证据支持和专家辅助证人支持,以减轻社会组织诉讼压力。

 

3、
建议加强环保督察信息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掌握了非常多的环境信息,但这些信息公开较少,这也让一些地方面对环保督察有了“投机取巧”的可乘之机。建议加强环境督察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其志愿者体系的公众监督作用,一方面可有效配合中央环保督查组进行在地监督,防止地方政府敷衍改进或虚假改进,另一方面便于社会组织根据公开的督察信息,跟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形成合力。

4、建议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互信沟通机制。社会组织开展环境监督与诉讼工作,既可有效节约政府部门人力物力财力,又可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现在,随着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及党委党支部指导作用不断加强,各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建立对话与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与社会组织的交流会等,不仅可有效消除误解与隔阂,加强了解与互信,且重大环境事件或案件调查,亦可以请社会组织配合,必要时签保密协议,便于调查深入、全面。

 

5、
建议改变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尴尬境地。近年来,特别是一些涉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大多由基层检察机关掌握,但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归中院管辖,碍于级别问题,基层检察机关难以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帮助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与中院级别相对应的市检察机关,又不了解情况,很难真正发挥支持起诉单位的作用。

 

6、
建议加强涉生态环境诉讼顺位及协调配合工作,实现效果最大化。最高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七规定已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需让位于政府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对于双方都关注到的同一环境损害事件,尚缺乏社会组织让位后的相关协调措施,建议此类案件的后续跟进,充分引入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监督,以有效保障诉讼效果及公众知情权、参与权。

 

7、
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资金问题是尤为显著的一项压力,除上述建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这一缓解措施外,建议从多方面减轻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资金压力,如参考“5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机制;改变判决中普遍存在的、只酌定很少数额甚至驳回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等现实情况。

截至目前,绿会已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近5年,提起案件百余起,所提起的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等多起案件被最高法等单位评为典型案例,并获承接生态环境部环境权益维护项目,编纂出版《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选编》等,获社会各界较高评价。

 

以上建议,绿会诚望关部门给予重视。


文/tammy 审/张娜 编/Angel